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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
  • 作者:
  • 来源:财务处
  • 发布时间:2023年02月28日 10:56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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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体教职工: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,纳税人应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。为保证全校教职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(以下简称汇算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汇算的主要内容

2022年度终了后,纳税人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,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、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,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,计算最终应纳税额,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,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:

应退或应补税额=[(综合所得收入额-60000元-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-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-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-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]-已预缴税额

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,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。

二、汇算对象

全体教职工(含在职、退休返聘人员)。但以下情况不需要补缴税金:

(一)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;

(二)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

、可享受的税前扣除

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,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:

(一)纳税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;

(二)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,以及减除费用、专项扣除、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;

(三)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;

(四)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(目前仅在试点城市实行)

汇算时间

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,在汇算初期(3月1日至3月20日)有办理需求的教职工,可根据自身情况,通过个税APP预约办理(预约流程见桂师财务公众号)。

 

汇算方式

因个人所得汇算涉及个人、家庭等大量隐私信息,推荐广大教职工选择下载手机应用APP“个人所得税”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(网页WEB端https://etax.chinatax.gov.cn)自行办理退(补)税。

六、注意事项

(一)在2022年度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(包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)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的,可以在本次汇算过程中补申报2022年相关扣除信息。

(二)教职工应当将本次汇算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,自法定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五年。税务机关抽样核查时,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,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,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及税收优惠。

(三)如在办理汇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和本通知未尽事宜,请与财务处联系,联系人:曹老师,电话:3975079。

财务处

2023年2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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